雨湖区城市管理局:烟头虽小,隐患无穷
2025-01-06 09:35:52          来源:雨湖区城市管理局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姜文浩          浏览量:361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姜文浩)1月2日20点30分,雨湖城管大队在湖南科技大学北街垃圾临时堆放点附近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现场燃起熊熊大火,现场浓烟弥漫,刺鼻气味四散,给周边环境带来极大危害。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迅速对现场展开勘查,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收集关键证据,详细记录焚烧垃圾的种类、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受影响状况。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查看附近监控等手段,确定了丢烟头的行人。在询问过程中,该行人对自己丢烟头引发火灾的行为懊悔不已,并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

此次因丢烟头引发垃圾焚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此次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雨湖城管大队责令丢烟头的行人承担清理现场的责任,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律分析

依据选择理由

丢烟头引发垃圾焚烧,产生大量烟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该行为直接触犯法律条款,此法律依据准确界定了其违法本质。

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裁量基准,此次事件中,虽丢烟头行人并非故意纵火,但造成的垃圾焚烧量较大,且位于城郊接合部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对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综合考虑其行为后果,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以此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防止类似因疏忽大意引发环境污染的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一个小小的烟头,看似微不足道,却能引发如此严重的环境灾难。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威胁人体健康,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甚至癌症。焚烧产生的烟尘还会降低大气能见度,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此次事件警示广大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小举动都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随意丢弃烟头、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城市管理局

  下载APP